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被执行人:时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宪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龙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谢道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时栋、袁淑、王宪新、王龙生、谢道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提取了王宪新在东大医院的工资收入12000元并扣留其在东大医院的工资收入88000元。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审判员:邓朝宪审判员:彭东春
书记员:刘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