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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3

王传斌与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齐法字第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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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传斌。被执行人:陈华。

中止(2012)齐宣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上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泽龙审判员:高润涛审判员:张万全

书记员:刘子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