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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王荣山、宋传波、王宗刚、宋保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齐执字第4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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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申请人:王荣山、宋传波、王宗刚、宋保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齐晏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润涛

书记员: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