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申请人:王荣山、宋传波、王宗刚、宋保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齐晏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润涛
书记员: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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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申请人:王荣山、宋传波、王宗刚、宋保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齐晏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润涛
书记员:王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