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廷兰。被执行人纪晓涛。被执行人谢纯华。被执行人孙玉梅。被执行人李雪梅。被执行人刘建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廷兰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孙方贞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