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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金庄与王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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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金庄,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周金庄依据本院生效的(2011)阎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战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金庄案件款359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8元,以上共计36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周金庄与被执行人王战娃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2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博执行员白凌河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