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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颖忠仲裁执行裁定书420

(2012)深中法执字第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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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甲,男,1985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司某,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183196.7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并查询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华夏某某深圳分行,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超过50元,经查询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粤B**丰田车、粤B**奥迪车已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和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查封。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新大陆股票200股。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无持股记录。2012年8月,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甲所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座xx房产。鉴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上述抵押房产已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首位查封,且该院正在处分之中,本院已去函该院并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华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直接向该院申报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尚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处分当中,申请执行人已经申报债权,该院业已受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审判员:黄泽辉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