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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超凡、黄婵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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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X。委托代理人赵X。委托代理人聂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黄X。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XX、黄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X银行存款X元,扣划了陈XX银行存款X元,上述扣划的款项共X元,扣除执行费X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余款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两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持股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本案债权的抵押不动产X市X区X房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字第6457号案所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向福田区人法院请求优先受偿的申请,本院已去函福田区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本院认为,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X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余款人民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抵押的不动产由福田区人民院查封和处分,本院已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的申请。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符合其他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4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超凡(中国)、黄婵(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超凡、黄婵仲裁一案,(2012)深仲裁字第4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黎康养审判员:黄泽辉,高洁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