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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莲与方传典赵桂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齐法执裁字第1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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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方传典,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桂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应尽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方传典的银行存款贰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韩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