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方传典,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桂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应尽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方传典的银行存款贰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韩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