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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迪与张恒金、王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齐法执字第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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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恒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住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迪申请执行被执行张恒金、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以协商处理了本案,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万全

书记员:姚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