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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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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任某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

本院在执行(2011)灞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借款本金29962.6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54.5元均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