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任某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
本院在执行(2011)灞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借款本金29962.6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54.5元均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