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负责人张x。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西安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xx、西安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3333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与被执行人苏xx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