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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与苏某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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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负责人张x。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西安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xx、西安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3333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与被执行人苏xx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支行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