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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与邰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5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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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负责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邰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3)西新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邰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50791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中与被执行人邰某某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