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社。被执行人侯某。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灞执字第00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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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社。被执行人侯某。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灞执字第00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