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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某某社与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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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社。被执行人侯某。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灞执字第00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