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某某乳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厂长。申请执行人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4月10日向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乳制品厂给付其借款140000元、诉讼费4700元。嗣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指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乳制品厂的全部资产于2011年12月划归某某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改制招商兼并协议。协议约定,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被执行人某某乳制品厂之资产、债权、债务,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继。执行中经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00000元,本案债务即清结。对此,申请执行人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100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