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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俊、王学刚、刘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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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俊。被执行人:王学刚。被执行人:刘明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俊、王学刚、刘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学俊、王学刚、刘明东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杨广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