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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顺、张英海、张忠立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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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明顺。被执行人张英海。被执行人张忠立。被执行人张明贤。被执行人张建梅。

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顺、张英海、张忠立、张明贤、张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谭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青法谭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