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颜雷雷,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原告张友河与被告魏军、颜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齐宣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友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万全
书记员:姚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