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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友河、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齐法执字第1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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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颜雷雷,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原告张友河与被告魏军、颜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齐宣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友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万全

书记员:姚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