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申请人赵子锋。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赵子锋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子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赵子锋在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沟信用社帐号62102100918********和帐号62102102918********的存款各冻结人民币2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俭
书记员:董雨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