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5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支行长。被告王玉海。

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玉明

书记员:刘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