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理事长。被告张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王子君
书记员:孟庆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