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支行长。被告李守依。
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守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玉明
书记员:刘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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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支行长。被告李守依。
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守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玉明
书记员:刘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