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告胡智永。被告赵建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员:王俭
书记员:董雨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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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告胡智永。被告赵建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员:王俭
书记员:董雨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