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岭,头沟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段清林被告刘建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清林、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艳会
书记员:张雪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