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男,系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汪寿平,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汪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长:杜许群审判员:徐立新人民陪审员:吴干全
书记员:陈千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