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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朱冬生、危来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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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男,系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朱冬生,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危来玉,女,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朱冬生、危来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长:杜许群审判员:宋琥人民陪审员:吴干全

书记员:陈千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