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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庆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迎民保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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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吴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