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大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白云山法定代表人:琚程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大道被告: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白云山法定代表人:杨业全。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莉萍人民陪审员:潘海涛人民陪审员:郑俊业
书记员:徐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