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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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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大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白云山法定代表人:琚程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大道被告: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白云山法定代表人:杨业全。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莉萍人民陪审员:潘海涛人民陪审员:郑俊业

书记员:徐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