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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柴登水、王江宁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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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负责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6877.31元;支付截止到2012年3月21日的贷款利息4527.34元;以及2012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14452.41元(以18140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2年3月22日起算至2013年6月26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10.82元(以176877.3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6月27日算至2013年7月22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928元、邮寄费80元、执行费2681元。但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白土塘小区B栋4单元7层4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0004429-1,共有权证号:昌2010004429-2;建筑面积:64.71平方米)。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0年4月27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昌字第**),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柴某、王某乙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白土塘小区B栋4单元7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0004429-2;建筑面积:64.71号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昌字第2:武房他证昌字第**v>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李红代理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