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昌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钱中皓,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钱中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中皓向申请执行人张昌艳支付借款30000元,利息4165元(以30000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13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以上款项合计34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中皓银行存款353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