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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昌艳与钱中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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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昌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钱中皓,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钱中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中皓向申请执行人张昌艳支付借款30000元,利息4165元(以30000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13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以上款项合计34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中皓银行存款353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