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周某。被执行人马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1457.06元、利息1480.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240.50元、执行费1189元及律师代理费6100元。被执行人马芳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芳艳享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8层A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0551162号)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芳艳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8层A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0551162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易某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驰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00-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某,行长。被执行人马某甲,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宁静苑******,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31873.59元、利息3395.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520.50元、执行费2970元及律师代理费14100元。被执行人马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芳艳享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6层J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0551147号)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芳艳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6层J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0551147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
书记员:黄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