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家芳与被执行人赵连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负责人:程某。委托代理人:余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谌某。被执行人:某乙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谌某、某乙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吴某、谌某向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7016.42元及截止到2012年9月19日的利息和罚息6419.26元;二、被执行人吴某、谌某向申请执行人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借款本金217016.42元的利息(包括罚息)从2012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偿还之日止;上列一、二项由被执行人吴某、谌某在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如被执行人吴某、谌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对被执行人吴某、谌某以其抵押的位于江夏区纸坊街桥村大道以东世纪花园9-1304房屋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某乙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吴某、谌某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被执行人吴某、谌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3252元。截止到2013年7月29日利息、罚息为2247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谌某、某乙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488.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