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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湖北东银灰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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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财产保全担保人何清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路3号12单元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字第**,建筑面积80.84平方米)房屋,现因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清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路3号12单元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字第99:江字第**0.8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