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财产保全担保人何清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路3号12单元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字第**,建筑面积80.84平方米)房屋,现因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清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路3号12单元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字第99:江字第**0.8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