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李钢,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童丽珍,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钢、李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448514.27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钢、童丽珍的存款人民币5448514.27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