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万军,行长。被执行人牛雪梅。被执行人李忠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牛雪梅、李忠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李忠仁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忠仁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