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刘放,行长。被执行人付建立。被执行人郑秀霞。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诉付建立、郑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河南正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付建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2013年5月10日马英泰以23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付建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查封;二、前述房屋归买受人马英泰(身份证号××)所有;三、买受人马英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