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吴伟,行长。被执行人连国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诉连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连国华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连国华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连国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