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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与庄嫣、鲍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金执字第2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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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高虹,行长。被执行人庄嫣。被执行人鲍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与庄嫣、鲍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2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2013年1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鲍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