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高虹,行长。被执行人庄嫣。被执行人鲍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与庄嫣、鲍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2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2013年1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鲍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