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沈琰,行长。被执行人崔合庆。被执行人刘桂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崔合庆、刘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65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崔合庆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合庆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