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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崔合庆、刘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6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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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沈琰,行长。被执行人崔合庆。被执行人刘桂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崔合庆、刘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65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崔合庆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合庆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