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营业场所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负责人陈鸿志,行长。被执行人夏华勤。被执行人杨柳保。被执行人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业,董事长。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诉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夏华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华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