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与夏华勤、杨柳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68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营业场所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负责人陈鸿志,行长。被执行人夏华勤。被执行人杨柳保。被执行人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业,董事长。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诉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夏华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华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