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乾镍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7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于庆臣,总经理。

河南乾镍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神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乾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神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57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