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乙从奇。被执行人孟春媛。被执行人岳双喜。被执行人郭福香。被执行人孟天八。
乙从奇与孟春媛、岳双喜、郭福香、孟天八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2011)郑惠证民字第1689号公证书及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郑惠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郭福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福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