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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乙从奇与孟春媛、岳双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9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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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乙从奇。被执行人孟春媛。被执行人岳双喜。被执行人郭福香。被执行人孟天八。

乙从奇与孟春媛、岳双喜、郭福香、孟天八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2011)郑惠证民字第1689号公证书及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郑惠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郭福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福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