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负责人许磊,行长。被执行人何贵君,被执行人冯新平,被执行人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惠芳,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何贵君、冯新平、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何贵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何贵君、冯新平、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3)金民二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