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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何贵君、冯新平、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字第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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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负责人许磊,行长。被执行人何贵君,被执行人冯新平,被执行人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惠芳,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何贵君、冯新平、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何贵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何贵君、冯新平、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3)金民二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