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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王淑萍、杨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7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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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梁玉珍,行长。被执行人王淑萍。被执行人杨博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王淑萍、杨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76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淑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90号院6号楼东2单元1-2层西××号房产(产权证号:05××**)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淑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