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梁玉珍,行长。被执行人王淑萍。被执行人杨博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王淑萍、杨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76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淑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90号院6号楼东2单元1-2层西××号房产(产权证号:05××**)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淑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