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佟惠红,行长。被执行人孙灿。被执行人秦春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孙灿、秦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孙灿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因孙灿、秦春香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孙灿、秦春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孙灿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