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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孙灿、秦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2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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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佟惠红,行长。被执行人孙灿。被执行人秦春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孙灿、秦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孙灿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因孙灿、秦春香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孙灿、秦春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孙灿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