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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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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立民,农民。被执行人张万余,农民。被执行人马永旺,农民。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立民、张万余、马永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万元,诉讼费565元,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张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