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胜凯,居民。被执行人冯峰,居民。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丽,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侯胜凯与被执行人冯峰、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诉讼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