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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7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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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桐楷,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管理费(利息及管理费合并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20日计至2012年7月14日止)、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0.1%标准从逾期之日起以包括本金及本院前述认定的利息和管理费在内的未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计至2012年7月14日止,此后以计至2012年7月14日止的包括本金、利息、管理费在内的未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扣款失败费80元、律师费损失75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750元。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桐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