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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广东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7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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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侯。被执行人浙江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锋。被执行人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锋。被执行人安永锋,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9日生效,确定被执行人浙江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50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安永锋就上述债务的1/3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浙江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63000元,被执行人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安永锋对被执行人浙江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3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周成武名下用于担保的500万元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及其担保人以本案执行依据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周成武名下用于担保的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62×××15帐户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冻结;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063000元、相关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三、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安永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21000元、相关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许琇蕙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