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冬林。申请执行人蓝伟青,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照。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全。被执行人詹彩霞,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玉湘,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2001)深福法经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9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玉湘、詹彩霞名下的存款202089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