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负责人杨志群。被执行人刘富梅,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富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7)粤0304执358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结清全部欠款。并主动向本院账户内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合计984.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富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7)粤0304执358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结清全部欠款。并主动向本院账户内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合计984.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申请,请求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6)粤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员陈文瑞
书记员:杨雪